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
换外汇有什么限制吗?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外汇兑换的限额是每个城市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需要办理外汇兑换的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到可以办理外汇兑换业务的银行办理兑换手续,填写有关单据。
外汇兑换指定银行是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兑换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等。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要承担以下责任:
1.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㈤其他逃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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