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主体有哪些?(外汇组织者)
支付结算主体有哪些?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相关连接】:
1、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有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支付服务的提供主体,它们通过后台完善业务系统、前台提供和提供多层次、受理各种支付工具(或支付工 具受理机具)的形式,向广大单位和个人差异化、个性化的支付服务。特许清算机构:特许清算机构在特定领域提供专项支付服务。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等。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型信息技术,充分发挥自身机制灵活的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零售支付服务,在中国零售支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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