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内居民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有何规定?(非居民机构 外汇局)
对境内居民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有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五)(可到外汇局领取或在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3、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③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⑤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备注:3-7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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