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㈤其他逃汇行为。
要承担以下责任:
1.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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