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外汇管理自查)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㈤其他逃汇行为。
要承担以下责任:
1.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分类等级降级的原因是?
降级是因为企业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而导致等级降级。比如,企业在接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尽快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工作,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级。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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