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外汇监管三原则)
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是指国家对于跨境资金的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3.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
4.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5.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的出台,旨在规范跨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保障国家的金融安
全和稳定。同时,也为企业的跨境经营提供了更加便利和规
范的环境。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指出,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应当符合严格的监管规定,实现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
主要考虑到跨境资金的远程管理会增加监管难度,出现一系列安全风险
该规定应对这些安全风险进行了有力的防范和遏制,确保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时,该规定还要求企业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过程中,应当有严格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总的来说,该规定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符合规定的资金跨境流转的可控性,适应现代化跨境资金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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